2024-03-26 13: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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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赵颖锋
【裁判要旨】
省级人民政府并没有对“批准地块未完成土地征收结案,不具备招拍挂条件,开发商进行的施工违法”的情况进行直接查处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因此,A某向被上诉人省政府提出的履职申请,依法无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冀行终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勤,该省代理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颖锋,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某因诉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行初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某于2016年3月27日通过挂号信向省政府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申请事项为:“要求批准机关省政府自查自纠,立即制止石家庄的土地违法行为;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省政府于2016年3月28日签收后,通过省信访局转交石家庄市信访局办理。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A某申请事项为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而该项申请并不是省政府的法定职责。因此,A某向省政府提出履职申请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
A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省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上诉人违法,判令被上诉人限期履行告知职责。理由如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12款的规定,省政府依法负有保护上诉人合法财产的义务,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具体交由哪个部门查处是被上诉人的内部办理程序,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未依法将调查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上诉人,严重违法,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依法行政的正当原则。
被上诉人省政府答辩称:法律未赋予省级人民政府负有对“土地不具备招拍挂条件,开发商违法施工”等行为进行直接查处及将调查处理结果情况书面通知上诉人的职责。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上诉人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和判令被上诉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省级人民政府并没有对“批准地块未完成土地征收结案,不具备招拍挂条件,开发商进行的施工违法”的情况进行直接查处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因此,A某向被上诉人省政府提出的履职申请,依法无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A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