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遵循律师执业操守,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认真严谨,恪守法律,永远站在委托人的角度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曾参与石家庄金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古韵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
作为律所银行金融法律顾问团成员,曾参与了团队中如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法律服务,积极配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诉讼催收工作,努力跟借款客户积极沟通、协调还款事宜,依法解决争议问题。
主要从事金融借款合同法律业务、民事法律业务、刑事产权业务等。曾参与石家庄金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古韵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
作为律所银行金融法律顾问团成员,曾参与了团队中如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法律服务,积极配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诉讼催收工作,努力跟借款客户积极沟通、协调还款事宜,依法解决争议问题。
办理的民事法律业务:主要参与处理在河北各种类型的民事案件,其中包括:辛某某诉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周某某诉河北某大学华信学院民间借贷纠纷案、王某某诉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河北古韵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酒库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张某某诉河北省某水库管理局劳动报酬争议案等。经办的民事法律业务,在严格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院、当事人紧密沟通,因地制宜地作出调解方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办理的刑事法律业务:曾担任李某强、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辩护人,孙某某妨害公务罪案辩护人,郑朝得、范朝泰非法经营罪案辩护人,赵某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辩护人等。
作为律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遵循律师执业操守,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认真严谨,恪守法律,永远站在委托人的角度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